发布日期:2025-06-23 23:49 点击次数:158
引言
雇主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对于依法应由雇主向雇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换句话说,如果雇主依法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案例
2018年11月29日,某机械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雇员清单明细中包括赵某。保险期限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其中对工人的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2019年4月1日,赵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倾倒砸伤头部致其死亡。2019年4月4日,经多次协商,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处理协议,原告一次性补偿赵某家属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照顾补助金共计139.8万元。某机械公司也为员工赵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事后,赵某被认定为工亡,工伤保险基金向赵某家属全额赔付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24890元。某机械公司主张除去工伤保险支付824890元赔偿金后,垫付573110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抗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后,被保险人无权就同一事实重复获取雇主责任赔偿,被保险人主张超过了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机械公司已为其员工赵某参加工伤保险,赵某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在其死亡后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已全额赔付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24890元,原告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多赔偿赵某近亲属的50余万元系原告自愿对死者家属的补偿,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赔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因赵某工亡产生的相应赔偿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了赔付,依照法律规定无需某机械公司再另行赔偿。现某机械公司另行向赵某亲属赔付了款项,该款项并非某机械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案涉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某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辨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又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此可见,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来主张权利,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某机械公司已为员工赵某投保工伤保险,赵某因工身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赵某家属可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某机械公司超过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外支付的573110元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由雇主承担的赔偿部分。
二、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时一定要认真查看保险条款,是否有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已为其工作人员投保了工伤保险,保险人只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不负责支付的各项费用、津贴、补助金、抚恤金和其他赔偿金;该条款通常也是作为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来约定的,并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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